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阳光工程,实现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办学性质及校址
(一)学校全称:昆明医科大学
(二)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三)办学性质: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四)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的学历教育资格
(五)院校标识码:4153010678
(六)校址:
1.呈贡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春融西路 1168 号,邮政编码:650500。
2.人民西路校区: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正在综合改造),邮政编码:650031。
3.平政校区:昆明市平政街39号,邮政编码:650021。
2025年录取的新生在呈贡校区入学就读;2025年录取的预科新生在云南省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就读(云南民族大学)。
(七)办学类型:国有公办省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
(八)学习形式:全日制
(九)学制:根据本科专业类别,基本学制有四年和五年两类。
(十)颁发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且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由昆明医科大学颁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昆明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十一)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网上查询网址(https://www.kmmu.edu.cn)。
二、招生机构与监督机构
(一)成立昆明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保卫处和相关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三)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三、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发展规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各专业基本情况可通过学校网址查询(https://www.kmmu.edu.cn)。2025年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
四、收费标准
经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备,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校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学费,毕业离校时按照经报备的收费方案结算,多退少补。
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药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各专业基准学费标准为5500元/年/生;生物医学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各专业基准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法学类、社会学类、体育学类各专业基准学费标准为4500元/年/生。部分专业在原基准学费标准上有一定上浮,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临床药学专业收费上浮幅度不超过15%。
护理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为22000元/年/生。
住宿费按云发改收费〔2008〕1322号文件收取。住宿费标准分别为六人间800元/年/生、四人间1200元/年/生和二人间2400元/年/生。
如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年度学费、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新标准进行收费。
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收费标准为1400元/年/生(实际收费按云南省物价局当年核定标准执行),由云南省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云南民族大学)收费。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学校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了“奖、助、贷、勤、补、减、免”七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设立的校级奖助学金、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住宿费减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等,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
六、录取规则
(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招生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招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院校志愿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设置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为1:1。
(三)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我校此专业组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此专业组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四)考生成绩(含加分)相同的,按各省份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若考生所在省份无同分排序政策的,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必选科目、选考科目成绩逐项依次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当排序比较需要进行选考科目成绩比较时,按照我校公布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比较。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政策执行。
(五)若专业投档生源不足,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志愿录取。
(六)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七)对政策性加分考生的录取,原则上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或招生机构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我校承认加分上限20分)。
(八)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及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在当年招生专业中划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升学专业范围,考生在完成预科阶段培养后在划定范围内选择专业就读。
(九)学校招收国家和云南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按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分别签订培养协议和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学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直接到定向单位报到(就业),协议期内不能报考研究生。
(十)我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法医学专业主要就业方向为公检法司等机构,请考生报考前自行参考了解公安类及公务员招聘条件,以免影响就业。
(十一)按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临床医学类和口腔医学类学生毕业后如需取得职业资格证,须按规定在毕业后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十二)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十三)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在《体检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作出如下体检要求重申和建议:
1.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
2.色弱、色盲者,医学类、药学类、医学相关类及护理学专业不录。
3.一眼失明的,不宜就读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医学相关专业及非医学类专业。
4.双眼矫正视力4.8而镜片度数大于600度,不宜就读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矫正度数大于800度不宜就读医学、医学相关专业及非医学类专业。
5.左利者不宜就读口腔医学专业。
6.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
7.鉴于当前专业就业需求,建议护理学专业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58cm;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学生身高≥150cm。
七、新生入学报到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所在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八、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新生入学后,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如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信息、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招生工作的特别说明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相关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十、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1-65922740
传 真:0871-65922957
电子邮箱:kmmczb@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kmmu.edu.cn/
招生网址:https://www.kmmu.edu.cn/zsb
微 信:昆明医科大学本科招生
十一、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处
监督电话: 0871-65922981
十二、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和相关省市的规定为准。
十三、本章程由昆明医科大学授权昆明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