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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江苏警官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江苏警官学院

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以及教育部、公安部、江苏省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警官学院,学校标识码:4132010329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制:四年

    办学地址:浦口校区(南京市浦口区石佛三宫48号)

安德门校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江苏警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工作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和对招生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招生工作严格规范、录取结果公平公正。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招生工作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督检查处。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全部招收公安类专业学生。招生专业包括:

公安学类:包括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警务指挥与战术、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等专业;

公安技术类:包括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安全防范工程、数据警务技术等专业。

第九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严格按需招生。学校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的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编制招生计划,由于公安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公安类专业女生计划不超过计划总数的15%。经审核后,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报考学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391日至2009831日出生),未婚;

(五)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六)在江苏参加全国普通高考;

(七)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需符合拟填报专业(组)选科要求;

(八)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  报考学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或政治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  面试主要从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方面,评测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同时还应满足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需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检为不合格:

1. 男性身高小于170厘米,体重指数(BMI)小于17.3或者大于27.3;女性身高小于160厘米,体重指数(BMI)小于17.1或者大于25.7

2. 颅脑畸形或者损伤,颅骨畸形或者缺损,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征,颅脑手术史;

3. 面部畸形或者损伤,五官畸形或者缺损,其他严重影响面部容貌的情形(如鼻洞、唇洞等);

4.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可自行矫正的除外),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

5. 脊柱、骨盆、胸廓畸形或者骨折史、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

6. 骨、关节畸形或者缺损,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者损伤及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严重慢性骨髓炎,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厘米,其他严重运动系统疾病;

7. 身体运动功能受限,平衡性或者协调性较差,动作明显异常或者不到位(如步态异常、下蹲不全等),或者反应明显迟钝的;

8. 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面颈部长径大于3厘米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长径大于3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

9. 文身,腋臭,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

10.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或者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严重皮肤病;

11. 生殖器官畸形或者损伤及后遗症,其他严重生殖系统疾病;

12. 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13. 恶性肿瘤及病史,其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

14. 心率小于50/分钟或者大于110/分钟,收缩压小于9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6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

15. 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16. 血液系统疾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大于90/升,女性大于80/升的除外);

17. 大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其他严重血管疾病,其他严重循环系统疾病;

18. 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病史,其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9.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消化道溃疡,克罗恩病,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有梗阻的胆结石,其他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20.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有梗阻的泌尿系统结石,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

21.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无体征的除外);

22.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他免疫系统疾病;

23. 结核病(肺内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以上,肺外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2年以上,无复发、无变化、无后遗症的除外),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病原体被清除,无后遗症的除外);

24. 癫痫及病史,癔病及病史,夜游症及病史,严重神经官能症及病史,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病史,其他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及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者依赖;

25. 脏器缺损(阑尾切除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的除外),脏器移植;

26.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色弱,色盲,共同性内斜视大于15度,共同性外斜视大于15

27.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瞳孔变形,瞳孔运动障碍,视网膜色素变性,青光眼,其他严重眼病;

28. 双耳中任何一耳耳语听力小于5米,耳廓畸形或者损伤,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中耳炎后遗症,耳硬化症,其他严重耳病;

29. 眩晕症,嗅觉迟钝,嗅觉丧失;

30. 鼻畸形,鼻中隔穿孔,中、重度变应性鼻炎,严重鼻窦炎,鼻息肉,其他严重鼻病;

31.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明显异常的发声困难、声音嘶哑、发音不准、吐字不清等;

32. 慢性扁桃体炎(度肿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其他严重咽喉疾病;

33. 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慢性腮腺炎,颞下颌关节疾病,其他严重口腔疾病;

34. 妊娠;

35.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等明确的,或者影响考生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

招生面试体检时,一般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入学体检复检时,对考生的身体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本标准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含本数。体重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测量、计算和记录时,均精确到0.1,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第十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有关实施规则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35秒,女性≤4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分钟,女性≥25/分钟。

以上4个测评项目中,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测量、计时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秒或1厘米,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第十五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有害气功、会道门、黑社会等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

(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六)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等内容的有害信息,或者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组织、参加含有上述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网络活动的;

(七)组织、参加、支持网上非法组织,或者组织、参与、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八)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因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

(九)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十)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开除学籍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或者降低岗位等级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

(十一)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取消录用或者辞退,被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四)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或者在其他考试中被认定有组织作弊行为的;

(十五)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十六)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连续六个月以上,对相关经历和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十七)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或者严重失实,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或者无法认定的;

(十八)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贪污贿赂,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资财的;

(十九)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或者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二、考生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有害气功、会道门、黑社会等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

(三)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因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贿赂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三、考生的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相关严重情形的,考生政治考察不合格。

考生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涉嫌有上述所列情形,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尚未终结的,考生政治考察不合格;考生瞒报、谎报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的,政治考察不合格

本标准所称家庭成员是指考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是指考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婚兄弟姐妹,以及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

 

第五章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的组织

 

第十  报考学校安类专业的考生需进行预报名。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前,报考学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于61519日,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jseea.cn,凭考生号、身份证号、密码和动态口令进入报考公安院校考生信息采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工作于6月下旬高考成绩公布后在江苏警官学院浦口校区进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日程安排面试分数线由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会同学校确定,通过各级招办和媒体公告,有意报考学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持准考证、身份证、户口簿、高考成绩单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第十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实行单项淘汰,考生在测试过程中如有一项不合格,视为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不合格。

第十  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采取服用治疗药物、使用医疗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身体牵引拉伸器等)弄虚作假,填报既往病史时不得瞒报、谎报影响体检结论的患病经历,否则体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考生的政治考察工作,在录取前由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  学校公安类专业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二十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指定网站公示。

第二十  学校根据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严格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1. 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

2. 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同步处理调剂专业志愿,在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情况下,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直接安排专业,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款规定一致。

第二十  学校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  学校在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和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体检复检参照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首次复检检查不合格的按规定参加再次检查,逾期不参加再次检查的视作不合格。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  学校录取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英语考试成绩须达到学业标准和学位授予要求,才能正常毕业并获得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二十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404号)有关精神和当年国家、江苏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达到由江苏省公务员管理主管部门划定的笔试、面试分数线,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等程序,合格的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

 

第九章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公安类专业6000元;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按学年收取住宿费,每生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校区资源情况安排本科生学习地点,2025年录取的部分专业学生大一阶段在安德门校区学习。

第三十  学校建有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为学生设立各级各类奖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  学校招生实行阳光工程,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办公室全程进行监督。学校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社会机构、中介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组织也不参与考前辅导、面试培训,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录取、招生宣传、考前辅导、面试培训等活动的社会机构、中介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学校招生监督联系电话:025-52889338,招生监督电子信箱:jw@jspi.cn

第三十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石佛三宫48号,邮政编码:210031

(二)咨询电话: 025-52888910

(三)招生办电子信箱:zsb@jspi.cn

(四)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q.jspi.cn/xxgk/zsksxx.htm

(五)学校网址:www.jspi.cn,微信公众号:江苏警官学院、苏警院e学工。

第三十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  本章程由江苏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