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建筑大学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建筑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建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建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建筑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3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研究生教育,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1000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德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否则不予录取,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入校后需改学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普通类专业相关录取政策,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按公布方案执行。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各省(区、市)的批次及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按专业组填报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
专业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本人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考生服从调剂,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对于按以上原则却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录取后不接受考生提出的退档申请,请考生合理填报专业志愿。
出现同分考生时,录取分配专业按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中的同分比较规则、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并进行专业分配。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根据教育部和招生省份有关文件执行。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使用各省统考成绩。考生须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办法在对应批次填报我校相应专业志愿。对达到我校艺术类报名条件和录取要求的进档考生,我校根据其报考志愿和分省分专业(招考方向)招生计划,依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试招生改革试点省份按照相关省份文件执行)。如综合成绩(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中的高考科目优先顺序同分比较规则择优录取。
(三)其他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对实行高考选测或选考科目的省(区、市),在录取及调剂时,我校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定向生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报我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若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考生,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春季高考录取按照山东省有关文件执行。
(四)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报考我校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一经录取不再进行美术加试。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建议自行参加美术基础的培训和学习。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建筑大学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部分专业学生将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部分或全部时间在山东建筑大学产学研基地(烟台)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86367222、86367225
招生监督电话:0531-86367172
学校网址:http://www.sdjz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bkzs.sdjzu.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1000号
邮政编码:250101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