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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青岛科技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科技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科技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1042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崂山校区: 青岛市松岭路99号

四方校区: 青岛市郑州路53号

高密校区: 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将及时通过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只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动画(中英合作办学)专业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提档比例。

2.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即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同一专业志愿内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安排专业,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对于按专业组进行投档省市,在同一专业组内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同一专业志愿内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安排专业,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4.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

5.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山东省内美术类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按照山东省美术与设计类综合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山东省外美术类录取原则:使用省级统考(联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各省份按照本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投档,入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比对统考(联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考文化成绩位次,成绩高者或位次排序靠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录取原则:

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体育类专业相关录取政策。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招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新疆班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具体录取专业经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查询途径、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532-88957996

2.招生监督电话:0532-88956976

3.学校网址:www.qust.edu.cn

4.招生网址:zs.qust.edu.cn

5.E-mail:  zsb@qust.edu.cn

6.通讯地址:青岛市松岭路99号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66061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