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普通本科的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普通本科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院校名称:上饶师范学院
(二)院校标识代码:4136010416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四)招生层次:普通本科
(五)学校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401号(学校主校区);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街道式平路21号(弋阳校区)
(六)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上饶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上饶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b.sru.edu.cn)是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网站,“上饶师范学院招生办”是学校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和“上饶师范学院招生办”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相关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和个人开展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联系电话:0793-8150797,邮箱:srsyjw@163.co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设置、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招生信息网、招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生源省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对跨省招生计划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不作要求;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五条 对所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投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投档时,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文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学校确定的招生计划1:1的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从高分到低分调档。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录取工作按照该省(区、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根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该专业组内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文化成绩排位在前者优先;若无文化成绩排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理工类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关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环境设计、书法学、舞蹈表演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艺术类别省级统考(联考),在文化成绩、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分别不低于该省定艺术类专业本科文化成绩控制线、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本科控制线(合格线)的基础上分别执行以下录取规则:
(一)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对投档我校的考生,执行各省(区、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排位在前者优先;若无文化成绩排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二)采用梯度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对投档我校的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高考文化满分×0.5)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在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排位在前者优先;若无文化成绩排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三)艺术类专业相关要求:
1.音乐学(师范)专业分声乐和器乐两个方向。声乐方向限招美声唱法和民族唱法;器乐方向限招长笛、长号、大号、大提琴、单簧管、古筝、排鼓且小军鼓、琵琶、萨克斯、手风琴、小号、小提琴、扬琴、圆号、竹笛、阮、二胡、钢琴等18个器种。
2.舞蹈学限招四个舞蹈类别:中国舞、芭蕾舞、现代舞、流行舞。
3.舞蹈表演限招国际标准舞类别。
4.广播电视编导属于艺术类专业,参照普通(文史、理工)类、综合改革专业录取原则执行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师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旅游专业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生源省份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者,若生源所在省设定了投档录取规则,遵循生源省相关规则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若生源所在省未设定投档录取规则,则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排序、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 外语类专业:英语(师范)、英语(国际商务)、翻译专业考生应试语种须为英语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卷面满分的60%。
第二十一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但入校后所涉外语课程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请考生结合自身情况谨慎报告。具体如下:
(一)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所有专业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 (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师范)、应用化学、生物科学(师范)、生物科学、心理学(师范)、学前教育(师范)、体育教育(师范)、园林、美术学(师范)、环境设计、地理科学、光电信息材料与器件、材料科学与工程。
(三)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考生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行政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等专业;不能准确再显示器上识别红黄蓝绿紫各颜色重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等专业。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予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师范)。
(五)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或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或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者)不宜就读环境科学、旅游管理、智慧农业等专业。
2.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心理学、环境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地理科学等专业。
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应用化学、环境科学、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新闻学、学前教育、音乐学等专业。
5.教育学类、法学、新闻学、舞蹈表演、舞蹈学、音乐学等专业建议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考生谨慎报考,以免影响专业学习和就业。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考生可于录取结束后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邮寄情况。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1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收费标准有所变动,按最新文件标准执行,具体可查询上饶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官网。
(一)学费标准:
1.园林、智慧农业等专业学费3750元/年;
2.汉语言文学、历史学专业学费4010元/年;
3.法学、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技术学、新闻学、旅游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英语(师范)、英语(国际商务)、翻译、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专业学费4270元/年;
4.地理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环境科学、生物科学(师范)、生物科学(非师范)、数据计算及应用、材料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材料与器件等专业学费4530元/年;
5.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旅游等专业学费4790元/年;
6.音乐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书法学、环境设计、舞蹈表演等专业学费8800元/年。
(二)住宿费标准及住宿安排:详见《上饶师范学院2025年新生入学须知》。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规定报到期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录取后应征入伍的考生须及时向录取高校提出保留学籍申请。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将进行专业复测。复查或复测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校就读一个学期后,按照《上饶师范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转专业,但须通过转入专业的选拔。
第二十九条 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智慧农业、园林4个专业录取的新生,大一、大二在学校主校区学习,大三、大四将按照培养方案在弋阳校区学习。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401号
(二)邮政编码:334001
(三)联系电话:0793-8150684(上饶师范学院招生办)
(四)学校网址:http://www.sru.edu.cn
(五)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sru.edu.cn
(六)微信公众号:上饶师范学院招生办
第三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机构、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