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突出党建引领,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对党忠诚、纪律严明、素质过硬,专业基础扎实,具有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战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工作机制。
第三条 贵州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5年贵州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贵州警察学院(学校代码:4152012107)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见龙洞路175号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在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九条 贵州警察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类专业: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
(二)非公安类专业:法学、监狱学、信息安全、足球运动专业。
(三)足球运动专业按照《体育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24〕261号)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考试办法、录取方式。有关事项请关注学校官网发布的《贵州警察学院2025年足球运动专业招生简章》。
贵州警察学院2025年招生专业
类型 | 大类 | 专业名称 | 考试科目要求 |
提前录取本科批次 (公安类) | 公安学类 | 侦查学 | 思想政治 (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禁毒学 | |||
经济犯罪侦查 | |||
治安学 | |||
公安管理学 | |||
警务指挥与战术 | |||
公安技术类 | 刑事科学技术 | 物理,化学 (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
交通管理工程 | |||
安全防范工程 | |||
网络安全与执法 | |||
普通本科批次 (非公安类) | 法学类 | 法学 | 不提科目要求 |
监狱学 | |||
计算机类 | 信息安全 | 物理,化学 (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
体育学类 | 足球运动 | 参加文化单招考试、足球项目全国统测 |
第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省市招生考试院审核发布的为准。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类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公安类招生计划总数的15%。公安类专业招生计划中包含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计划。
学校在贵州、云南、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广西、广东、山东、江苏、福建等省(市、自治区)投放招生计划(公安类专业招生计划只投放贵州省)。
最终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公安类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和考察、面试、体检、
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一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生源地为高考报名所在省份;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第十二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贵州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 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六条 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可测次数 | 合格标准 | |
男性 | 女性 | ||
50米跑 | 1 | ≤9.2秒 | ≤10.4秒 |
立定跳远 | 3 | ≥2.05米 | ≥1.5米 |
1000米跑(男) | 1 | ≤4分35秒 | ≤4分36秒 |
800米跑(女) | |||
引体向上(男) | 1 | ≥9次/分钟 | ≥25次/分钟 |
仰卧起坐(女) |
以上4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七条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最终以2025年公安部、教育部下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非公安类专业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报考非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六)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能够适应学校统一管理要求;监狱学专业未根据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条件对身高、体重、视力、体能等进行测试和限制,若有志于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考生,建议参考司法警察招录条件报考。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志愿填报。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在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志愿。报考我校公安类本科专业的贵州省考生须在本科提前批A段填报志愿,实行院校顺序志愿,执行本科批次控制分数线;报考我校非公安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按照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大类招生。学校侦查学、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按公安学类(大类)招生,考生按“公安学类”填报专业志愿,学校按公安学类录取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入校就读后按我校专业分流有关规定进行分流。其它专业按专业进行招生、录取,考生按专业填报志愿。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学校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公安类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A段,实行院校顺序志愿,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同一志愿下,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省招生考试院投档排序位次,顺序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录取满额时,考生若服从调剂且符合对应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则调剂到尚有缺额的专业,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非公安类专业(不含足球运动专业)录取在本科普通批次,实行平行志愿,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到校报到。考生被录取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组织对其报考资格、生源地、入警就业面向、体格状况、心理素质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非公安类学生报到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
录取批次 | 招生大类及专业 | 学费 | 住宿费 |
提前录取本科(公安类专业) | 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 | 4100元/年 | 1100元/年(6人间) 1200元/年(4人间) |
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 | 4200元/年 | ||
普通本科(非公安类专业) | 法学、监狱学、足球运动 | 4100元/年 | |
信息安全 | 4200元/年 |
(以当年核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章 管理与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依据学生综合考核成绩可享受相应等级奖学金。并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对贫困学生给予贫困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根据公安部对公安院校学生管理要求,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非公安专业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着校服,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期间不能转入公安专业学习。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警察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就业。公安类专业毕业生,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由贵州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就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学校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贵州省公安厅政治部干部人事处:0851-85904036
贵州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0851-85407599 0851-85400997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监督电话:0851-85407455
学院官网:http://www.gzjgxy.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