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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南京医科大学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医科大学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校标识码4132010312;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常州校区(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999号)。具体专业学习地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医学院校,教育部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建设高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学校创办于1934年,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覆盖医、理、工、管、法、教、文等7个学科门类。现有19个学院,拥有附属医院、区域医疗中心、教学医院、附属疾控中心等丰富的临床和公共卫生教学资源。

第五条 学校主要面向江苏及江苏以外的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由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省份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科要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25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其中: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天元卓越班)、预防医学(天元创新班)、基础医学(天元创新班)、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临床医学(5+3一体化,儿科学)、口腔医学(5+3一体化)、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精神医学、眼视光医学、放射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基础医学、法医学、临床药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眼视光学、生物信息学、智能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卫生检验与检疫、药学、护理学;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轻度色觉异常所列专业;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所列专业外,还包括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只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免、勤、补、减”的多元政策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校级奖助学金19项,各类院级奖助学金24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以享受助学金,参与勤工助学等。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校后可申请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助)学金,奖学金标准为5000-20000/生,助学金标准为6000-12000/生,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理科类专业55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医学类专业6800元,医学类优势学科专业7480。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人每年1300,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1166

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025-86868661

招生传真:025-86869191

电子信箱:zhaoban@njmu.edu.cn

微信公众号:南京医科大学招生

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0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