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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江苏大学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类、综合评价、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班、南疆单列、预科班、定向招生等本科招生工作。

江苏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以及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

学校代码:国标4132010299;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校本部),中山西路63号(中山校区),梦溪园巷30号(梦溪校区),长香西大道537号(长山校区)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本科招生工作。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之一,负责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和商讨决议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招生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登录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查询。

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 报名条件

1.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符合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可报考。

2.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科类要求。

3.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与日语课程。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

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我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第十 学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报考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参照学校综合评价招生简章进行报考

第十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对于进档的普通类和艺术类考生,均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艺术类录取时,对于以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综合分为录取依据;对于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文化成绩加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最后安排调剂录取的考生。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选考历史的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于投档分相同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对于未能按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投档分由高到低调剂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4.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5.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6.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班、南疆单列、预科班、定向招生等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专业的学生培养按照教育部、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收费标准

1.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

理科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

工科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

医学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

农林类专业2500元/生/学年;

优势学科专业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

2.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26400元/生/学年

3.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人每年600元至15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 奖助学措施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为辅助,以社会及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 学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1-88780048

   真:0511-88791785

   址:http://zb.ujs.edu.cn

监督电话:0511-88791010

联系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编:212013

十九 江苏大学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江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 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