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工作要求及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全日制公办高等专科学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学校校址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职业教育园区厚德路18号。
第三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基础上,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第十三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小学英语教育专业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原则上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音乐类专业中声乐方向包括:美声、民声、呼麦和长调;器乐方向包括:马头琴、古筝、四胡、竹笛、三弦、扬琴、钢琴、手风琴、萨克斯、单簧管等。
第十七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费均为5000元/学年;住宿费:900-1100元/学年。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为https://www.immpec.edu.cn/index.htm,招生咨询电话为:0477-5119660,招生监督电话:0477-5113311。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