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学校概况

天津中医药大学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天津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中医药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中医药大学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中医药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五、学校地址:学校设有静海团泊校区、南开玉泉路校区。主校区团泊校区地址为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鄱阳湖路10号,玉泉路校区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61号。

  六、 天津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原国家教委批准的唯一一所中国传统医药国际学院,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学校在第五轮学科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中药学科达到第一方阵的前列,中医学科进入第一方阵。多年来,学校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大批中医药领域领军人才,包括多位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医大师、岐黄学者、全国名中医及多位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级青年人才称号获得者,名誉校长张伯礼院士荣获“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

学校拥有国家医学中心(中医类)、现代中药创制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中医针灸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现代中药创新中心、现代中医药海河实验室等国家级、省部级高水平成体系化科研创新平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项、二等奖13项,省部级科技重大成就奖1项,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等各类科技奖项100余项。

学校拥有中药学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2.0、获批教育部基础学科中药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试点工作(“101计划”)牵头单位,主持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项、一等奖4项、二等奖2项,获首届全国优秀教材(高等教育类)特等奖1项。学校现有直属附属医院3所,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63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9个,国家优势专科7个。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二级单位负责人以及监督部门等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5年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各省(区、市)平行志愿的录取调节。

第七条:学费收取按天津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40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类专业:54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临床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国内就读期间学费为人民币28000元/生/学年,在英国就读期间学费由英国诺丁汉大学制定标准及收取。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5年新生入学报到须知》。中医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9年制)、中医学5+3一体化各专业、中药学(拔尖学生培养基地班)的研究生培养阶段,按照天津市规定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公寓管理住宿费(56人)每生每学年700元,公寓管理住宿费(34人)每生每学年1200元,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调配。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为原则。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学校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须符合学校相应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专业录取无明确规定,则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为原则。其中,对于执行院校+专业组方式投档录取的省(区、市),同一专业组的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专业录取时,专业组内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学校同一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如无明确规定则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无明确规定,该专业录取规则为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天津市考生按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临床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录取无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英语高考成绩不得低于110分。考生需具有较好的听力与口语能力和化学基础。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内地新疆班、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项、第2项所列疾病(色盲、色弱)不能被我校中医学类、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药学类、药学类、临床药学、中药制药、制药工程、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学、康复物理治疗、护理学类、应用心理学、食品卫生与营养等各专业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第3项所列疾病不能被我校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定向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3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文件精神办理。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第十八条:我校在甘肃省招收中医学(五年制)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甘肃省定向生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向其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请假,得到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视为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应征入伍新生需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新生学籍注册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天津中医药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及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培养。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部分专业实施大类培养,为学生提供了先了解专业再选择专业的机会,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微专业。学校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贯穿到教学管理全过程,严格课堂教学管理,严格考试管理,严把毕业出口关,严格执行最长学习年限等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具体的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见《天津中医药大学“勇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天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规定》《天津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天津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医学(“5+3”一体化)和中医学(“5+3”一体化,中医儿科学),是我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要求设立的专业,即5年本科阶段合格后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

 第二十七条:中医学专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9年制),是我校根据《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批准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的通知》(教高函〔2015〕3号)要求设立的专业,经过培养,各项考核合格,达到要求,可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获得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国家招考改革精神,结合我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建设实施方案,中医学类、中药学类、护理学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中国语言文学类按大类招生。

 第二十九条: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区、市)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只适用于2025年本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天津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鄱阳湖路10号

 邮编:301617    

 网址:https://zsjy.tjutcm.edu.cn

 E-mail:zhaoshengchuzc@163.com

 电话:(022)59596333   59596151

 传真:(022)59596150  

 监督电话:(022)5979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