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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内蒙古医科大学2025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内蒙古医科大学2025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共建高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各类高级卫生人才,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内蒙古医科大学相应学历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主校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锡林校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了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二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提档比例均按照10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以下录取规则:

(一)在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含加分下同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二)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三)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四)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如考生投档分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五)实行“专业(类)+学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当进档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学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或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考生,报考我校时请仔细查看以下要求,避免因疏漏而影响录取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眼视光技术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眼视光技术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眼视光技术专业,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专业。

第十六条  临床医学(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中医学(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蒙医学(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专业属于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只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招生学生入学前,须与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七条  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原民族语言授课的考生,在报考我校物理类(专项类)和历史类(专项类)专业时不要求蒙古语文考试成绩。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入学就读满一年,成绩合格结业者,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测评成绩分流到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  学校官网为https://www.immu.edu.cn,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s://pgzs.immu.edu.cn招生咨询电话为:0471-813676566362176653318,招生监督电话为:0471-6653034

第二十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